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是規范資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定期清查盤點是維護資產安全完整,解決資產賬實不符問題的有效措施。為推進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制度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們研究編寫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指南(試行)》,明確和細化了固定資產清查盤點的政策依據、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管理要求,為開展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提供標準化的指導和參考。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 清查盤點工作指南(試行)
1.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本指南適用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
2.概念
2.1 固定資產
為滿足單位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實施控制管理的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 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一般包括土地、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等。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 具、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2.2 清查盤點
各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日常清理、核對、查實,真實反映單位資產占有使用狀況 的工作。
3.相關文件
GB/T 14885-2010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
GB/T 31360-2015 固定資產核心元數據
GB/T 33173-2016 資產管理 管理體系 要求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國管資〔2009〕167 號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 財資〔2016〕1 號
政府會計準則第 3 號—固定資產 財會〔2016〕12 號
4.工作要求
4.1 建立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定期開展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原則上每年不少于 1 次,工 作人員離崗、資產業務人員更換時,應對個人名下資產盤點交接。
4.2 探索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清單制度,明確部門的監管責任,單位的主體責任,相關內設機 構的組織實施責任和資產使用保管責任。
5. 工作程序
5.1 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應當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本單位資產清查盤點工作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可成立由資產、財務、使用(保管)等部門組成清查盤點工作組;明確工作目標、原則和要求;明確清查盤點工作基準日、資產范圍、內容、盤點表單和清查盤點報表等。
5.2 工作實施階段具體可包括盤點、清查盤點報告、清查盤點結果處理等。
5.3 盤點
5.3.1 前期準備
各單位資產、財務管理部門應當對資產、財務賬簿進行整理,保證賬簿記錄的完整性,按照盤點基準日核對資產和財務賬務,并清理與固定資產有關的采購合同、房屋產權證、車輛行駛證等權屬文件備查。涉及到其他單位資產存放在本單位的,應當標明,涉及到本單位資產存放在其 他單位的,應當采取發送函證等方式確定盤點事宜。
5.3.2 實地盤點
盤點工作人員應當清點核實固定資產,及時填寫盤點表單,確保資產全覆蓋,并根據盤點時資產實際狀態,在盤點表單中注明。
5.3.3 后續工作
整理固定資產實地盤點情況,將盤點情況與資產賬、財務賬進行核對,對盤盈盤虧、毀損報 廢的各項資產查明原因,做出說明,有需要的應提供技術鑒定資料。清查盤點工作組織機構確認 最終盤點結果,形成清查盤點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清查盤點結果和處理情況應納入檔案管理。
5.4 清查盤點報告
5.4.1 工作報告
反映本單位的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基本情況和結果,包括盤點的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基準日固定資產狀況,對盤點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
5.4.2 清查盤點報表
按要求填報的清查盤點相關報表。
5.4.3 專項審計報告
如有聘請中介機構,由中介機構對清查盤點結果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5.4.4 證明材料
為清查盤點發現的資產盤盈、資產盤虧等提供證明的相關憑證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5.4.5 其他需要提供的備查材料
5.5 清查盤點結果
5.5.1 固定資產盤盈
清查盤點發現的無賬面記載或反映的固定資產,應根據盤點表單、盤盈情況說明、盤盈資產 價值確定依據等進行認定。
5.5.2 固定資產盤虧
清查盤點發現的賬面記載或反映的,但無實物的固定資產,應根據盤點表單、盤虧情況說明 等進行認定。
5.5.3 清查盤點發現的長期積壓待報廢資產,已毀損無法使用資產,長期低效運轉、閑置資產, 應根據盤點表單、資產實際狀況、使用情況等進行認定。
5.6 清查盤點結果處理
5.6.1 資產賬卡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的,應當核準相關信息,據實調整資產賬目,確保信息完整 準確。
5.6.2 盤盈的固定資產,在確認權屬后,按財務、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登記入賬。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按照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過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盤盈固定資 產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 1 元)入賬。
5.6.3 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由清查盤點工作組會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違反國有資 產管理規定或個人過失導致盤虧的,要按規定認定責任,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后,按照現行資產 管理規定權限,以報損方式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根據財務、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調 整相關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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