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一、 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劃分的標準
公司的固定資產,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公司的固定資產以原價計價。
具有未來經濟效益的重大的固定資產改良及更新支出予以資本化。日常的維修及保養支出則列為當期費用。
固定資產按原值減累計折舊及減值準備列記。折舊以原值減去3%的預計殘值后在預計使用年限內以直線法計提。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公司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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