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1.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再按年度計算。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2013年12月31日前,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一次性扣除。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固定資產折舊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2.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的新設備、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再按年度計算。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的新設備、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再按年度計算(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1)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謂購買,包括以貨幣形式購買或者自建,其中以貨幣形式購買的固定資產包括購買使用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買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其他支出確定資產達到預定目的的單位價值,以竣工結算前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2)固定資產購買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買的固定資產,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按固定資產到達時間確認;自建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2、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例如,2018年12月,企業購買單位價值300萬元的設備,當月投入使用,2019年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第三,如果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能與會計處理不一致。(企業會計處理是否采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策時,不需要采用與稅收相同的會計折舊方法)
4、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會計需要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今后年度不得變更(對于未來年度不得變更的規定,單個固定資產未選擇享受的,不影響其他固定資產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3.購買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
2019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企業新購買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500萬元,企業可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加快折舊,其中制造業按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產業分類和代碼(gb/4754-2017)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將根據其規定更新國民經濟產業的分類和代碼。
2019年1月1日以后各行業企業新購買的專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具體政策演變:
(1)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業企業購買的新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019年1月1日以后各行業企業新購買的專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66號)
(2)對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企業新購買的固定資產,企業可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買的研發、生產、經營共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企業可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加快折舊。
小型微利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范圍口徑,按國稅發展〔2008〕116號或國科發火〔2008〕執行362號文件,保持企業研發活動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一致。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66號)
(3)2019年1月1日以后各行業企業新購買的專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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