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折舊規定
在稅法中,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船舶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2.加快折舊政策梳理
為支持創業創新,促進企業技術轉型,國家實施了一系列加快固定資產折舊稅收優惠政策。
(1)適用于所有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企業固定資產確實需要加速折舊,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快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特定行業
(一)生物藥品制造、專用設備制造、鐵路、鐵路、.船舶.航空航天等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等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的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以后購買的固定資產(含自建),允許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選擇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度總和法加快折舊。
2014年1月1日以后,上述6個行業的小微利企業新購買的研發、生產經營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不再按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輕工.紡織.機械.2015年1月1日以后,汽車等四大重點行業企業新購固定資產(含自建)可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015年1月1日以后,上述行業小微利企業新購買的研發、生產經營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費用,不再按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企業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加快折舊。
(3)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的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3年(含3年)
3.一次性扣除政策
(1)自2014年1月1日起,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再按年計算。
(2)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業企業新購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不再按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設備.器具(所謂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不再按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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