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的固定資產,不再按年度計算折舊?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1、2014年1月1日以后,生物藥品制造業、特種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等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等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新購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購買的研發、生產、經營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當期成本,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業企業新購買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分年度計算;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期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不超過5000元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再按年度計算。”
……
5、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1、對于2015年1月1日以后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重點行業(具體范圍見附件)新購固定資產,企業可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購買的R&D、生產、經營共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再按年度計算;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企業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規定:“1、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到所有制造業。
二、制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產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將根據其規定更新國民經濟產業的分類和代碼。”
四、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的新設備、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當期成本費用,折舊不再按年度計算;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等相關規定。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資產。”
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的新設備、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按年度計算。”
六、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份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已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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