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包括:“年平均法、工作量法、雙余額遞減法、年總和法、固定資產折舊法”,主要是指固定資產使用期間應提高折舊總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其特點是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均衡分配到固定資產的預期使用壽命中,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金額相等。
2、工作量法
也就是說,根據實際工作量計算每期應計折舊金額的方法。
3、雙余額遞減法
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扣除預期凈殘值后,一般應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到期前兩年內平均攤銷。
4、年數總和法
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期凈殘值后的余額,乘以逐年減少的分數計算年折舊金額。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使用的年限。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根據物理耐久性確定,即固定資產經受物理磨損和自然磨損的時間。
此外,折舊只是成本分析。折舊不是資產的定價。它既不是資金的來源,也不是資金的使用。因此,固定資產折舊不承擔固定資產的更新。但由于折舊方式會影響企業所得稅,也會對現金流產生一定影響。
可折舊固定資產并非所有固定資產都可以計提折舊。可折舊固定資產的條件是使用壽命有限,可以合理估計,即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流失,直至沒有使用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折舊計算的最低期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由于固定資產的損失難以準確估計,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只能估計。因此,現行制度對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有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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